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6670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