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6132号 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7100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6号楼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502683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航空公司)与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航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航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付租金645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7500元;3.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资金占用费53452.8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公司与国际航空公司协商租赁使用位于XXX的房屋。当时原承租人北京神厨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神厨公司)尚未付清租金,经过三方协商,2009年11月5日,国际航空公司、神厨公司及***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代神厨公司向国际航空公司支付,神厨公司欠付国际航空公司的借用房屋赞助费230000元,神厨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前搬走所有物品。后考虑到***公司支付给神厨公司的转让费较多,经过双方协商,国际航空公司与***公司签订《意向书》,同意减少***公司代神厨公司支付租金50000元,***公司应代神厨公司于2009年12月底前向国际航空公司支付神厨公司所欠的半年租金180000元。国际航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201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年租金为430000元,每半年交付一次半年期租金215000元。国际航空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2020年4月17日,国际航空公司向***公司送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函》,明确告知***公司房屋租赁期将于2020年4月18日届满,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约。2021年4月8日,***公司搬离租赁房屋。租赁期满后,国际航空公司梳理租金收入情况,***公司应付10年租金共计4300000元、代神厨公司支付租金180000元,共计4480000元。经与***公司确认,国际航空公司共计收款3835000元,***公司欠付租金645000元。2021年11月29日,国际航空公司向***公司当面送达了《催款函》,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租金。但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支付欠款。基于上述情况,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欠付租金645000元。另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的违约条款,***公司应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07500元。同时,鉴于***公司已逾期25个月,国际航空公司有权主***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根据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53452.83元。上述金额共计805952.83元。 ***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认可欠付租金的金额,但不同意第2、3、4项诉讼请求,双方最终于2021年6月21日才对清账,此前我方多次与原告对账,每次对账金额都不一样,我认为是原告原因造成,并不是我方故意拖欠,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坐落于顺义区XXX的房屋登记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名下,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证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吸收合并,已于2017年12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合并后为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负责坐落“顺义区XXX”的XXX房屋的房屋管理、与***公司之间的协调及租金收取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系国际航空公司内部机构。 2009年11月5日,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甲方)、神厨公司(乙方)及***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转让所租甲方位于XXX给丙方,丙方替乙方付欠甲方的借用房屋赞助费23万元整(协议期限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6月17日)。 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意向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位于XXX房屋的事宜,达成以下意向:1.年租金43万元;2.后院改造扩建项目由乙方负责,二层归甲方使用并自行装修,一层归乙方使用,产权归国航所有;3.房屋租赁期限:乙方提出租用二十年,甲方意见第一期原则定为十年,租赁期自2010年-2019年,以后续租优先;4.装修期暂定为三个月,自2009年11月20日-2010年2月19日。在试营业前签订合同,并支付半年租金;5.水、电、暖仍按目前的方式缴纳;6.2009年12月底前替原神厨支付所欠的半年租金18万元整,(原为23万元,考虑到支付给神厨转让费较多,同意乙方少交租金5万元)。离退休人员管理部与***公司另行签署《关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对租赁房屋的改扩建进行了约定。 国际航空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一、房屋位置、面积及租赁期限。甲方同意将座落于XXX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该房屋75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1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年租金为43万元整(双方商定每半年续签一次租赁协议并交纳半年租金,到期不签协议并不交租金双方协议终止)……二、租金条款。1.租金每半年215000.00元;2.双方商定为半年交付一次租金(在合同生效之日前支付);3.租金支付地点:国航股份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财务室;4.租金支付方式:转账……十一、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租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90天,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20年4月1日,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向***公司发送《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函》,载明:按照离退休人员管理部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公司承租的位于XXX的房屋将于2020年4月18日租赁期满。按照国际航空公司关于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租赁期满后我公司不再与***公司续约。请***公司按照《租赁合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现有商户,做好安全平稳移交工作。特此致函。***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日予以签收。 2021年11月22日,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向***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贵司与我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租赁我司XXX房屋使用,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43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根据租赁合同条款约定,贵司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我司支付租金。目前,贵司所欠房租645000元。贵司应在2020年4月18日房租到期前付清房款,截至2021年11月18日,贵公司所欠房租已累计逾期19个月未予支付,逾期天数570天,根据《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承租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的内容,贵司还应支付我司逾期违约金107500元。我司已通过多种方式提醒贵司还款,但贵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我司蒙受经济损失。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我司正式向贵司致函:一、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拖欠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752500元汇付我司帐户。收款单位: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燕莎支行。二、如贵司在2021年12月10日前未清偿欠款,则我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此函***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1月29日予以签收。 国际航空公司表示,其诉请的欠付645000元租金对应的是2017年半年和2018年全年的租金,其不主张合同2020年4月18日到期后至***公司搬离期间的租金。***公司对欠付租金的金额及对应的租期予以认可,并称是由于双方未对清账故其未付租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最终完成租金对账的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 国际航空公司主张***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其要求自2020年4月18日租赁期满开始计算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最多不超过3个月租金,故按照3个月租金计算。对此,***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系因双方对账所致,其不存在过错,其在收到催款函后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申请按照国家政策减免3个月租金,国际航空公司人员称需要等总部回复,其一直在等待,故没有付款,其逾期付款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为此,***公司提交2021年11月29日的《关于国航退管部<催款函>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以及国资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予以证明。《情况说明》载明:“致:国航退管部。各位领导好,经多次友好沟通,贵司未给明确答复,故造成租金未付,还望谅解。一、2020年国家因疫情原因租金减免政策,可以给予我公司减免部分还未予答复。二、供电设施费用或使用费用未予答复。望贵司尽快答复,确认后会尽快支付。”国际航空公司表示其确实收到***公司的书面申请,***公司在2021年11月29日之前提出过减免申请,经讨论后其未予同意,故催款函中645000元没有减免租金,向***公司口头答复过不同意减免,这是给***公司的最终答复。***公司不认可口头答复一事。 关于疫情期间涉案房屋的经营情况,国际航空公司表示涉案房屋***公司用于经营商城,包括超市等各种业态,在疫情期间没有停止营业,只是客流变少。***公司表示其是经营商城,疫情期间没有停止营业,但因国际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政策严格,其营业受到严重影响。 国际航空公司主张按照1年期LPR标准计算资金占有使用费,对此***公司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证情况说明、协议书、意向书、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函、催款函、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国际航空公司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部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国际航空公司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收益,***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租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认可尚有645000元租金没有支付,其应当继续向国际航空公司履行。***公司主张新冠疫情影响了商城的实际经营,要求减免租金。结合***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国际航空公司的陈述,新冠疫情确实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公司基于相关政策请求对租金进行相应减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减免的金额,本院综合剩余租期及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实际影响予以酌情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关于国际航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公司逾期给付2017年半年、2918年全年的租金,***公司虽称系由于双方未对清账导致其未付租金,但其亦认可双方最终已于2021年6月21日完成对账,但其仍未支付,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结合***公司逾期给付租金的时间,对于国际航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因违约金足以弥补国际航空公司所遭受到的损失,关于国际航空公司另行主张的资金占有使用费,本院不再另行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00000元(已扣除减免租金); 二、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7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