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366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29号维亚大厦 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照喆,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