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366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29号维亚大厦 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照喆,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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