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585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四居民委六组9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清秀园北区一号楼,身份证号码2301831992********。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71006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