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585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四居民委六组9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清秀园北区一号楼,身份证号码2301831992********。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71006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