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622民初6025号
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鼎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8,590.4元;二、判令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合同附件之图纸对照相应编号顺序1-86号的家具尺寸大小、配件数量及安装要求继续履行安装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有1-86号工位缺少的配件含按弹器、圆铁片、层板、收口条、钥匙、插销、装饰盖、吸铁、穿线孔装饰盖、螺丝、锁扣、美容贴、直角合页、推拉柜把手等配置整齐并按图纸安装完毕;所有1-86号安装瑕疵含柜门锁不住、抽屉与柜门摩擦打架、柜门不正、柜门不平、合页缺少螺丝、顶柜缺少螺丝、按弹器未安装、侧柜门正面有螺丝眼、双开门柜门打架、单开门方向安反、双开门柜门高低不一、双开门缝隙不一、抽屉锁不住、侧柜锁不住、高层柜层板应是活层、指纹锁柜门未安装插销、抽屉倾斜、柜门损坏等安装瑕疵调试合格;所有1-86号板材划痕完成美容;安装效果应保证交付的安装成果符合社会大众常理要求的工整、美观、实用)。如不能履行后续义务,则需要退还全部货款;三、判令某乙公司赔偿因逾期交货给某甲公司造成的人工损失7,800元(300元/日*2人*13天);四、判令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日内完成货物成果交付期间给某甲公司造成的人工损失(计算基数为300元/人/日);五、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定作一批家具,用于某甲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双方谈好价格后,通过回传扫描件的形式签署了《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了定作家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等信息,并形成定作图纸双方予以确认。合同第3.1条约定了:家具总价款为161,968元(含13%增值税),该价款包含板材、定制加工、运输费、上楼费、安装费等一切费用;还约定了“3.2.1合同预付款: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购销合同款(即RMB:80,456元),作为预付款,按付款日次日起算交期。”“3.2.2发货前付清余款(即RMB:81,512元)”“3.4.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合同80,456元并确认图之后20天内交货。”合同第9条约定了违约责任:“9.1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全部货款。”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80,456元,并依约支付尾款81,512元。截至某甲公司起诉之日,某甲公司定作的家具仍存在缺少配件、板材、部分家具未安装等情况,且某乙公司一直未向某甲公司交付成果也未通知某甲公司进行验收。经某甲公司多次催促,某乙公司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成果,且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某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首先,答辩人与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80,456元并确认图纸后20天内交货。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一批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答辩人发货时间为2024年1月5日,卸货时间为2024年1月8日。第二批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答辩人发货时间为2024年1月8日,卸货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答辩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约定产品交付到某甲公司指定的接受地点,故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其次,本案案涉产品到达某甲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后,答辩人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装,现合同约定产品已安装完成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完毕,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综上,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请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人工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甲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某甲公司出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1《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1.2付款电子回单及付款凭证、1.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4图纸、1.5发票,拟证明:1.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定作家具事宜达成合意,某甲公司于当日支付合同价款80,456元,某乙公司接受,合同依法成立,12月26日双方完成纸质合同的签章,2024年1月5日某乙公司通知某甲公司支付尾款,某甲公司于当日支付合同尾款81,512元,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某乙公司收到货款后开具全额发票;2.合同第3.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定作购买一批办公家具,合同价款161,968元,合同价款包括板材、定作加工、运输费、上楼费、安装费。第3.4.1条约定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80,456元并确认图纸之后20天内交货。第9条约定某乙公司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视为某乙公司不能交货,应向某甲公司赔偿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并退还某甲公司全部货款;3.双方于2023年12月19日确认图纸。
第二组证据:2.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2《207存在问题汇总表》及《206家具存在问题汇总》、2.3图片及视频,拟证明:1.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当于确认图纸后20日内(即2024年1月9日之前)完成交货,但截至2024年1月24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207存在问题汇总表》及《206家具存在问题汇总》文件及相应视频、图片,某乙公司收到后承诺同意处理,认可了截至2024年1月24日案涉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截至2024年3月25日,案涉家具的相关板材仍不能到货及完成安装;2.某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其逾期交付已经超过15日,应当按照合同第9.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组证据:关于合同签章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达成定做家具合意,双方于当日完成价款支付,合同已经成立,后双方于2023年12月26日完成纸质合同签章,某甲公司于12月25日将签署完毕的购销合同pdf文件和相应的word文件发送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表示法务会尽快审核,因某乙公司无法在扫描件上盖章,故提出各方进行签章后再向对方邮寄,12月26日某乙公司将前述审核完毕的已签章的购销合同发送给某甲公司,至此合同完成签章手续,某甲公司不存在私自更改条款的问题。
被告某乙公司出示以下证据:
1.《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运输车辆订单截图;5.发车视频,拟证明:1.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80,456元并确认图纸后20天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XXXX;2.本案第一批产品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某乙公司发货时间为2024年1月5日,卸货时间为2024年1月8日。第二批产品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某乙公司发货时间为2024年1月8日,卸货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某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约定产品交付到某甲公司指定的接收地点。现合同约定产品已安装完成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完毕;3.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6.勘验现场照片;7.家具出厂照片;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1.某甲公司提出2024年3月25日,某乙公司补发的板材及配件未完成交货。根据现场勘查可知,该补发板材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板材,是某甲公司的***自身原因导致补发的板材,该补发板材为25号工位及52号工位中由于某甲公司的失误导致尺寸错误的板材,并不涉及合同中约定的板材。该补发的板材以及其他产品缺少的配件,某甲公司早已收到,并全部存放于某甲公司的库房内,某甲公司故意隐瞒该事实,企图混淆是非;2.某甲公司安装现场确有墙体不正、地面不平等事实存在,导致安装产品出现与墙体不贴合等问题,该问题与某乙公司产品质量及安装均无关;3.合同约定的14号文件柜某乙公司已按双方确认好的图纸生产,并不存在缺少柜门及板材的事实;4.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购销合同,拟证明:1.某甲公司负责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私自修改双方已确认好的合同条款,某甲公司缺乏履行诚意,有恶意缔约之嫌;2.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并确认图纸后20天内交货,该20天为产品生产工期,并不包括发货及安装时间;3.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1.证人证言,拟证明:产品安装以后,某甲公司提出的是产品安装售后问题,由于某甲公司不配合,故无法交付成果及进行验收,现场勘验发现的问题完全可以现场解决。某甲公司提出的问题属于产品售后问题,不影响本案合同履行,某乙公司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中1.1《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1.2付款电子回单及付款凭证、1.4图纸、1.5发票真实性认可,拟证明问题不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及与某甲公司负责人***、李某在12月26日、27日聊天记录中确认本案货物交付时间为确认图纸20天内,20天为产品制作工期,并不包含安装日期,某乙公司并未逾期交货。对第二组证据三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认可,拟证明问题不认可,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应与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相结合来看,某甲公司确有私改合同条款的行为存在,聊天记录中有某乙公司所述问题,最后双方签订合同是由于某甲公司已经将款项打入某乙公司账户内,为某乙公司退让合同条款后才达成的协议。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认可,拟证明问题不认可,购销合同实际为承揽合同,合同第1.2条约定,乙方的义务为按清单要求生产和安装,第5条对货物数量、品质、安装、工艺、验收进行了约定,通过合同签订目的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交货是指安装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后的成果交付。关于图纸确认,结合某甲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仅就图纸进行过一次确认即2023年12月19日,第二批图纸实际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所涉及图纸,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运输车辆订单截图、5.发车视频真实性认可,拟证明问题不认可,某乙公司履行运输及发车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卸货时间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交货时间,1月5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同意将交货时间改为甲方确认图纸后次日起25天内完成安装交付,通过该聊天可以对购销合同3.4.1条交货日期进行明确解释,双方协议中的交货是指安装完成之后的交货。对证据6.勘验现场照片的质证意见详见对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对证据7.家具出厂照片不认可,该照片系某乙公司在勘验时单方拍摄的照片,并不能证实某乙公司所述补发板材及配件均已收到的事实,勘验笔录中所涉内容某乙公司进行了确认,确实存在多个工位缺少板材的问题,在无某甲公司对照片进行指正指认且现场勘验笔录中双方对此也没有进行确认或质证的情况下,不认可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对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内容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是关于文件图纸的沟通记录且时间点为12月26日,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某乙公司对此认可,以实际所附图纸为准,但事实上某乙公司未按照图纸内容提交14号文件柜整体产品。另某乙公司该组证据仅提及25号、52号、14号工位,并未涉及勘验笔录中查明的其他工位、问题及状况,不能否认直至勘验现场当日依然存在安装不符合合同及图纸要求的实际情况,某乙公司违约事实属实,即便现场存有地面不平情况,某乙公司作为专业家具安装公司,负有墙体整平的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专业水准,提交符合大众审美水平的完整美观实用的家具产品和安装效果,而不是一味否认自己的安装责任。对证据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认可,该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事实上案涉合同由某乙公司草拟作出并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某甲公司,由双方磋商,某甲公司收到合同文本后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合同word文件及盖章pdf文件发送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负责人***微信上承诺会尽快让法务审核,次日某乙公司将审核后的合同加盖公章后发送给某甲公司,至此合同成立,因此不存在某甲公司私自更改合同条款的问题。对证据10.购销合同三性不认可,并不是双方磋商后确认的最终文本,也没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对证据11.证人证言三性不认可,证人与某乙公司具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其次证人所作的陈述以及对某甲公司发问的回答是不确定模糊的回答,既无法确定其入场时间,也无法确认其离场时间,根据证人的陈述,其负责售后,但该处售后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售后,也不是市场习惯中的售后,仍是某乙公司的安装调试行为,因此某乙公司所要证明已经完成安装因某甲公司不配合导致售后无法验收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证人陈述中明确表示因缺配件所以没有调试完成,可以看出某乙公司并没有完成安装行为。证人在庭审中陈述其未参与安装行为,但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所陈述的问题及在本次庭审中回答的问题与某乙公司确认的图纸存在意见相悖内容相佐的情况,不能证实某乙公司所要证实的问题。
2025年3月13日,本院工作人员对案涉产品安装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笔录,载明“时间:2025年3月13日10时30分至16时00分;地点:某地C座二楼;勘验对象:案涉办公用品安装状况;在场人: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某、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有限公司经办人罗某、某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有限公司安装技术人员***;勘验经过:勘验人出示法院证件后,在各方在场下,对涉案办公桌、文件柜以及相关设施进行查看与拍照。对原告主张办公用品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询问与细致查看,对关键细节部位进行了拍照,并形成勘验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一、董事长办公室:柜门打架、缺美容贴及螺丝、双开门未安装锁扣1个、缺少密码锁及双开门按弹器86个、已安装完成的按弹器缺少在柜门上安装的小圆铁片48个、柜门个别地方已损坏、17号柜子缺收口条、按弹器不回弹、14号柜子缺层板、缺柜门。二、秘书室:25号工位存在桌板和侧板尺寸不对及柜门未安装、缺美容贴、60、59、51号整体柜子不齐、32号工位的柜门锁不住、没装挡片、17号柜子右侧缝隙大、柜门不齐、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三、股权管理部:缺少按弹器、铣铁、美容贴、柜门层板有划痕、柜门打架、抽屉打架、柜门不平、柜内层板有划痕、23号工位有划痕、61号工位桌子有划痕、抽屉打架、58号桌子抽屉门和柜门缝隙不一致、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四、核算部:柜门不正、柜门不平、柜门打架、抽屉和柜门打架、缺少美容贴、柜门缝隙太宽、52号工位桌子未到位、30号柜子背板有划痕、22号工位抽屉和柜门不在1个平面、52号工位桌子抽屉有问题、30号桌子柜门有问题、把手松动、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五、财务部:63、56、49号工位前挨着的柜子有缝、缺少装饰盖、柜门的边角有磕碰、缺少按弹器及铣铁、柜门打架、柜门不平整、29号职员桌柜门有损坏、36号工位柜门和抽屉打架、21号工位柜门和抽屉打架、04号柜子和柜门打架、柜门不平整、49号柜子底部有破损、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六、法务部:24号工位:柜门及层板有损伤、缺少按弹器及吸铁、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抽屉不好开、侧柜柜门锁不上、缺少穿线孔装饰盖、顶柜缺少4个螺丝。37号工位:柜门打架、侧柜门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缺少按弹器铣铁、缺少穿线孔装饰盖、柜门有划痕、顶柜缺少4个螺丝。28号工位:双开门缺少按弹器、单开门缺少按弹器铣铁、抽屉不好开、侧柜门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缺少穿线孔装饰盖、柜门有划痕、顶柜缺少4个螺丝、柜门打架。3号柜子:双开门缺少按弹器及铣铁、双开门门缝斜、顶柜缺少1个螺丝、合页缺少螺丝、美容贴未贴。64号工位:美容贴未贴、缺少活层螺丝、直角合页缺1个、抽屉打架。55号工位:美容贴未贴、缺少活层螺丝、缺少穿线孔装饰盖。48号工位:抽屉与侧柜门打架、侧柜门正面有螺丝眼、美容贴未贴、缺少活层螺丝、缺少穿线孔装饰盖、内侧板有划痕、直角合页缺1个螺丝。法务部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人力资源部:20号工位:双开门缺少按弹器、双开门有损伤、双开门柜门打架、侧柜门缺锁片、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缺少穿线孔装饰盖、柜门有划痕、顶柜缺少4个螺丝。38号工位:单开门柜内侧板有损伤、双开门缺少按弹器、双开门柜门打架、双开门柜门关不上、双开门有螺丝眼、抽屉与侧柜门不平、侧柜门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顶柜缺少4个螺丝。27号工位:单开门缺少按弹器、单开门柜内内侧有损伤、双开门缺少按弹器、双开门柜门打架、双开门缝隙不均匀、抽屉与侧门打架、抽屉与侧门不平、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顶柜缺少4个螺丝。2号柜子:双开门缺少按弹器、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柜门有损伤。65号工位:侧柜门有损伤、缺少穿线孔装饰盖、美容贴未贴、缺少活层螺丝、直角合页缺1个、板面有螺丝孔。54号工位:侧门钥匙少一个、抽屉与侧门不平、直角合页缺螺丝、美容贴未贴。47号工位:抽屉突出、柜门与抽屉打架、直角合页缺1个、直角合页倾斜、美容贴未贴。人力资源部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企业策划部:39号工位:单开门按弹器与铣铁吸不住、双开门缺少按弹器、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顶柜缺少4个螺丝、收边条有缝隙、缺少穿线孔装饰盖。19号工位:双开门上下两层不齐、双开门缺少按弹器、侧柜摩擦不好开、抽屉与侧柜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顶柜缺少4个螺丝、缺少穿线孔装饰盖。26号工位:双开门柜门不平、双开门缺少按弹器、指纹柜不应安装按弹器、侧柜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顶柜缺少4个螺丝、缺少穿线孔装饰盖。1号柜子:双开门柜门高低不一、双开门缝隙不一、双开门缺少按弹器、顶柜缺少4个螺丝、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66号工位:抽屉与侧柜不平、侧柜门有摩擦不好开、直角合页缺少1个、直角合页出板子有破损、美容贴未贴、合页缺少螺丝。46号工位:抽屉突出、美容贴未贴、直角合页缺少螺丝、直角合页缺少1个、抽屉与侧柜打架、侧柜柜门倾斜。53号工位:柜门与抽屉打架、美容贴未贴、缺少螺丝、直角合页缺少1个、底部缺少过线盖。企业策划部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人力资源部-门口:81号工位:侧柜门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市场推广部:82号工位:高配柜层板应该是活层、直角合页安装位置有误、美容贴未贴。85号工位:抽屉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直角合页缺少1个。83号工位:高配柜层板应该是活层、抽屉摩擦不好开、美容贴未贴。84号工位:没有穿线孔装饰盖、直角合页缺少1个、美容贴未贴。13号柜子:指纹锁柜门未安装插销、顶柜缺少4个螺丝、柜门缝隙不一致、合页缺少螺丝、美容贴未贴、后背有划痕。市场推广部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营销策划部:44号工位:顶柜缺少4个螺丝、缺铣铁、合页缺少螺丝、美容贴未贴、柜门打架。40号工位:顶柜缺少4个螺丝、层板螺丝孔损坏、合页缺少螺丝、缺少按弹器及铣铁、抽屉不好拉、抽屉与侧柜不平、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43号工位:双开门缺少按弹器及铣铁、美容贴未贴、侧柜门摩擦不好开。12号柜子:美容贴未贴、层板缺螺丝、板面有螺丝孔。68号工位:桌面有划痕、抽屉与侧柜门打架、美容贴未贴、缺直角合页2个、缺少穿线孔装饰盖。70号工位:抽屉突出、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67号工位:抽屉打架、松动、美容贴未贴、缺直角合页1个。营销策划部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新媒体:45号工位:柜门有划痕、顶柜缺螺丝、缺铣铁、合页缺少螺丝、美容贴未贴、抽屉突出、柜子与抽屉摩擦、柜门不齐、单开门缺层板、合页缺螺丝、美容贴未贴、单开门层板尺寸不对。41号工位:顶板缺螺丝、合页缺少螺丝、缺少按弹器及铣铁、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柜内底板有螺丝孔。42号工位:柜门打架、柜板有划痕、美容贴未贴、侧柜门有螺丝孔、抽屉与侧门不齐、合页缺螺丝、缺少按弹器及铣铁、柜门缝隙不一致。11号柜子:层板装反、层板有划痕、柜子有划痕、美容贴未贴。71号工位:抽屉和侧柜门不平及打架、美容贴未贴、缺直角合页1个、缺少穿线孔装饰盖。69号工位:抽屉拉不出来、抽屉锁不住、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新媒体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税收中心、出纳:9-2柜子:指纹锁柜门未安装插销、层板缺螺丝、顶柜缺螺丝、合页缺少螺丝、美容贴未贴、柜门缝隙不一致、柜门不平、合页缺螺丝。10-2号柜子:指纹锁柜门未安装插销、顶柜缺螺丝、合页缺少螺丝、美容贴未贴。72号工位:美容贴未贴、缺直角合页1个、抽屉打架。73号工位: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抽屉打架。74号工位:侧柜门有螺丝孔、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抽屉打架。税收中心、出纳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企业管理部:8号柜子:缺插销、缺铣铁、推拉柜无把手、柜门划痕、柜门摩擦不好开、柜子不平、柜门缝隙不一致、美容贴未贴。9-1柜子:缺柜门、层板装歪、柜门有损伤、缺插销、柜门不齐。76号工位:抽屉与柜门不平、柜门里面有螺丝孔。10-1柜子:柜门有划痕、美容贴未贴、柜门缝隙不一样、柜门不平。75号工位:抽屉与柜门打架、抽屉与柜门缝隙不一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79号工位:抽屉与柜子打架、桌面缝隙不一致、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78号工位:抽屉有划痕、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77号工位:缺直角合页1个、美容贴未贴、缺少穿线孔装饰盖。企业管理部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勘验后当事人意见:原告:根据公司统计出来的问题,在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核对,上述现场勘验结果与我现场勘验情况一致。被告:针对所有密码锁未安装按弹器的问题,合同及图纸中未约定密码锁及安装事宜,该安装事宜为被告无偿赠送,如按原告要求按弹器及密码锁全部安装上,会导致两项功能冲突,影响使用;董事长办公室收口条也为厂家无偿赠送,14号柜子缺层板及柜门,图纸上没有体现,应以图纸为准;秘书室25号工位上产生的问题为原告自身原因尺寸量取错误,导致无法安装,柜子不齐为地面不平导致,与被告安装无法律关系;根据国家验收标准所有柜门缝隙尺寸与合同约定误差≤±5mm,符合验收标准;企划部39号工位及26号工位明确提出指纹柜不应安装按弹器,与原告要求所有指纹柜安装按弹器相互矛盾,安装后产生的后果不再赘述,如原告要求继续安装按弹器,被告除图纸外配件,需由原告另行购买,被告配合安装;市场推广部82、83号工位产生的问题应以图纸为准;新媒体45号工位单开门缺层板问题已由技术人员现场安装解决、41号工位柜门侧板螺丝孔问题是由原告自行安装指纹锁导致,与被告无关;企业管理部8号推拉柜无把手、9号缺柜门为原告自行改装、开槽,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图纸要求,应由原告自行解决,或由被告有偿解决;现场能解决的问题,如安装螺丝、直角合页、美容贴、穿线孔装饰盖、调整门缝、柜门抽屉摩擦问题、划痕修复;其他原告提出的问题,被告以国家验收标准在原告的配合下,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补发配件的,以配件到达的次日为准)。所有柜子层板应该是活层的说法以图纸为准。”某甲公司员工王某、某乙公司经办人罗某、某乙公司安装技术人员***、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勘验笔录尾部在场人处签名,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
某甲公司对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为:一、关于勘验现场情况、勘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现场勘验情况与事实情况相符。二、关于勘验笔录中某乙公司发表的当事人意见:该部分意见应当结合某甲公司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第4项即“4、确认的图纸一份,50页”,该份证据是涉案定作家具的详细图纸,包含每组家具的前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及轴测图(立体图),并配有备注说明,且在下方产品名称位置标示了家具号码。1.关于密码锁与按弹器同时安装的问题,某甲公司同意按照图纸确定。2.关于董事长办公室17号柜子缺收口条问题,不认可某乙公司的意见。参见“17号文件柜”家具图纸。备注1显示“同色封边”,且在图纸的正视图及轴测图(立体图)可明确看到家具均配备封口条。因此某乙公司提出的“厂家无偿赠送”的抗辩不能成立,缺收口条是某乙公司原因导致,某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3.关于14号柜缺层板及柜门问题,不认可某乙公司的意见。参见“14号文件柜”家具图纸。正视图及轴测图均显示14号柜全部配备柜门,且左上角应当配备侧插门滑轨,应当安装滑轨门,开门后柜门可通过滑轨侧方插入柜体。某乙公司“图纸没有体现”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乙公司对该项较为复杂工艺的柜门没有安装,具有违约行为。4.关于25号柜桌板侧板尺寸不对及柜门未安装问题。参见“25号文件柜”家具图纸前视图、左视图及立体图。可以看出某乙公司应当按照图纸要求安装柜门,保证家具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缺少柜门,某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5.关于82、83号柜涉及的高配柜层板是否应当装活层问题,参见“82-83号柜子”家具图纸,从图纸的左视图可以看出,确应安装活层隔板,勘验笔录记载正确,某乙公司应当按照图纸进行安装。6.41号柜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关于柜内底板螺丝孔问题,某乙公司提出该问题系“某甲公司自行安装指纹锁导致”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某甲公司早在2024年1月13日就向某乙公司***反映过安装问题,因承包安装的人员人手不够,干活不精细,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中间沟通时反复扯皮,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在2024年1月24日,某甲公司通过发现场视频、word文件《206家具存在问题汇总》的方式明确告知某乙公司存在柜内侧板有螺丝孔的问题,该问题是安装工人在安装合页时打错孔导致,与安装密码锁无关。通过现场勘验可以看到所有的密码锁均安装在柜门外侧,与密码锁匹配的插销均安装在柜门内侧上方,就不存在于柜内侧板打孔的问题,况且当时某乙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某甲公司不存在自行安装行为。另外某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反馈的问题后认可了其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螺丝空洞等问题,并承诺及时处理,某乙公司也未提出异议,现某乙公司又以“柜门侧板螺丝孔系某甲公司自行安装指纹锁导致”提出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某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7.关于8号、9号柜推拉柜无把手、缺柜门等问题,某乙公司提出系某甲公司自行改装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参见“8号文件柜”“9号文件柜1”家具图纸的前视图及立体图,均清晰的显示柜体下方原本的设计就是推拉门,并非某甲公司擅自改装。勘验笔录在场人***作为某乙公司安装技术人员,与某乙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勘验过程中其多次发表与图纸不符的安装意见,误导勘验人,其不能按照图纸真实、客观的向勘验人阐明情况,一味推脱责任,因此某乙公司提出的某甲公司自行改装的抗辩实属无稽之谈。8.关于某乙公司提出的可以现场解决的问题及其他问题,某甲公司愿意与某乙公司协商解决时间,使某乙公司的家具定做工作尽早完成验收。9.关于某乙公司提出的柜子层板是否为活层的意见,某甲公司在此明确给出答复,通过某甲公司举证的50页的确认图纸中每组家具的左视图均明确标注柜子层板就是活层,这一点毋庸置疑。10.关于某乙公司提出的地面不平导致柜门不齐、柜门打架等系列问题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第一,案涉《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S-DO-2023-2941)》系某乙公司起草拟定,前期并未向某甲公司询问有关地面是否经过水平测量,合同第4.3条详细约定了甲方(某甲公司)对安装现场的保障义务,并不包含地面找平,仅要求某甲公司保证用电、电梯、停车场地。因此保证地面绝对水平不是某甲公司应尽的保障义务。第二,某甲公司的安装现场符合大众群体认为的平整,某甲公司毕竟不是专业人员,没有专业的测量水平的仪器,即使是某乙公司的专业安装技术员,也是需要通过专业的仪器方可测出水平差,某乙公司作为专业的家具安装公司对普通地面应当具有相应的应对能力,因此某甲公司对此没有责任。第三,某乙公司第一次开庭举证,直至2024年1月18日某乙公司才用专业的仪器测量了地面,告知了某甲公司现场地面水平差距,此时大部分家具主体已经安装完成,某甲公司作为专业人员,既不能在安装之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也未能察觉不具备安装条件,更未提前告知某甲公司该种情形下无法安装。家具安装时,如遇到地面未找平等情况时一般采用铺设龙骨、固定底板或使用垫片等方式来确保家具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该部分工作是某乙公司应尽义务,根据《购销合同》第3.1条约定,因安装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故该部分费用某甲公司不再另行承担。另外某甲公司所有的家具均预留了封边余量,之所以选择定制家具就是定制家具能更好的适应房屋情况。但是某乙公司安装前并未进行仪器测量,直至1月18日才测量,测量后也未提出解决方案,致使柜体之间不能对齐,某乙公司应当承担安装不能通过验收的违约责任。第四,柜子主体在上墙安装之前已完成组装,柜门之间缝隙大、不齐、打架、摩擦与地面无关,是安装人员在组装主体、安装合页及柜门时能力不行,技术不过关导致,与地面是否找平无关。综上,勘验笔录中涉及的问题系某乙公司安装技术、安装经验与能力不行导致,使得家具定做无法通过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某乙公司应当承担修理、重作、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某乙公司对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为:对勘验笔录三性认可,除了勘验笔录上的意见外,产品安装完出现问题以后某甲公司负责人***已将问题罗列并由本案证人产品售后安装师傅调试完毕并由***确认无误,只留下董事长办公室及秘书室未调试,原因为某甲公司不配合导致,与某乙公司无关。现场勘验后期存在问题已由之前***确认解决,由于现场勘验与安装时间过久导致现在出现问题,无法确认是由于某乙公司原因导致,故某乙公司不存在某甲公司所述违约行为存在。
本院在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在事实认定和争议焦点中予以评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情况
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作为买方(甲方)与某乙公司作为卖方(乙方)签订《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交货条款、货物运输及安装、货物验收及期限、货物质量、违约赔偿、合同生效等条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合同于2023年12月26日生效。虽原、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落款授权代表人签字处有差异,被告提出对违约责任的条款原告有私自修改的情形,但合同主文部分完全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故不影响对该合同成立和生效事实的认定。合同第1.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办公家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办公家具清单》(附件一);第1.2条约定办公家具的规格尺寸、数量、颜色由甲方提供,乙方按清单要求生产和安装;第2条约定说明材料/图纸详见《办公家具清单》(附件一);第3.1条约定本合同总价为161,968元(含13%增值税),以上价款均已包括板材质、定制加工、运输费、上楼费、安装费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第3.2.1条约定合同预付款:签定合同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购销合同款(即RMB:80,456元),作为预付款,按付款日次日起计算交期;第3.2.2条约定发货前付清余款(即RMB:81,512元);第3.2.3条约定乙方只确认已进账金额为已收货款,甲方需于合理时间提前汇款。乙方在货款未到账的情况下,有权暂缓送货,因此延误出货而导致的损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两天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第3.4.1条约定交货日期:甲方支付合同款80,456元并确认图纸后20天内交货;第3.4.2条约定交货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地商铺C座4号电梯上二楼;第3.4.3条约定定制的产品,乙方画图给甲方签字确认,如因甲方未能及时确认图纸,造成交期后延,则由甲方承担责任;第4.1条约定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第4.2条约定所供标的物到场后,乙方负责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装;第4.3条约定甲方在交货地点应提供照明及220伏插座用电条件的室内工作场所,供乙方安装合同货物,若有需要变更设计安装图纸,需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保证送货车辆可到达安装现场楼下,保证上楼电梯提供,保证现场协调安装工作;第4.4条约定乙方安装时要保护好甲方的环境及设施,包括且不仅于地面、墙面、顶面及屋内相关设备、设施;第5.1条约定货物验收:标的物到货后,甲方有权进行数量和包装外观情况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货到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逾期验收或怠于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第5.2条约定数量及尺寸验收:安装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应于两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对数量、工艺、尺寸检验验收,逾期验收或怠于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现场对产品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合格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予以签收确认;第5.3条约定品质验收:在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机抽取板材一块对材质及环保等级进行第三方检验,抽取的检验不宜大,能够满足检测结果就行,检测合格,检测费及板材费用甲方出,检测不合格,检测费及板材费由乙方出,甲方提供第三方与甲方的合同及发票。品质验收时间为不超过6个月;第6.1条约定质量标准或制造标准: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货物为全新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双方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9条约定违约赔偿: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逾期交货与逾期付款: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的2%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二)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9.1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全部货款;9.3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不在此例;第14条约定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5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的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为《办公家具清单》。
二、关于案涉合同货款给付及开票情况
2023年12月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给付预付款80,456元。
2024年1月5日,某甲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某乙公司给付剩余货款81,512元。
2024年1月2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4442000000036651755),价税合计金额为161,968元。
三、关于图纸确认情况
2023年12月20日17:45,某乙公司经办人罗某向某甲公司负责人李某发送案涉合同word版及PDF版,李某回复“生产开没?总体增加不大,是不能先生产了?我抽空看”,罗某回复“昨天才确认好的图纸。”
2023年12月25日11:32,李某向罗某发送一段语音,罗某回复“21号才最终落实好图纸,但19号总体已经确认好。改一个东西影响不大,从19号开始算起来。”
2023年12月27日20:44,名称为“某甲公司定制家具某乙公司群”的微信群显示,某甲公司员工发送“设计师,咱们明天是不能对第二批次的图纸了?”,某乙公司员工回复“可以”。
2023年12月28日10:04,名称为“某甲公司定制家具某乙公司群”的微信群显示,某甲公司员工发送“设计师,咱们2010室有6个工位,配色的话按照咱们之前2010的工位配色就行。第一次定家具不是我和你们这边对接的,所以也不知道这个色卡在你们那边颜色的名字”,某乙公司员工回复“好的,我确认下。”
2023年12月28日,名称为“某甲公司定制家具某乙公司群”的微信群显示,某甲公司员工发送“设计师,这个层板设计成活层的吧,万一有个设备比较高以防放不进去”,某乙公司经办人罗某回复“怎么了”,某甲公司员工回复“老板要求颜色与原2010的家具颜色一致,不行咱们板材按照原木色的在做几块”,罗某回复“就几块板,板材厂不一定愿意做,何况还是年底,还有就是那么多年了。就算能做,也跟你们现有的颜色不一样,你们使用过那么多年了,颜色会变淡的。”
2023年12月28日14:54,名称为“某甲公司定制家具某乙公司群”的微信群显示,某甲公司员工发送一张修改后的图纸,17:30,某甲公司员工发送“6个工位的话除了桌面颜色问题以外其余的都没问题了”,17:47,某甲公司员工发送“哎,***,老板这边态度明确颜色要统一,新旧色差这个能接受,所以和板材厂家沟通还得你们那边想想办法。
根据上述双方就图纸确认的微信交流记录,可以证实合同图纸的主要内容于2023年12月19日确认,2023年12月28日只是对个别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完善。
四、关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
2023年12月26日20:52,某甲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经办人罗某发送“我这边没问题,前三天也可以,你现在什么时候能生产完?”,罗某回复“你这个明天让我们这边技术跟***那边对一下细节,没问题就出图。出了图,然后还是生产周期,还是20天。第一批家具预估是5号6号这样子”,李某回复“是到了内蒙古,是不是?”,罗某回复“如果是5号能出来,预计到你们那边就是7号左右。”
2024年1月12日23:33,某乙公司经办人罗某向某甲公司员工发送“你们地板都没铺好。我们怎么安装。”
2024年1月18日11:38,某乙公司经办人罗某向某甲公司员工发送四张图片,并说道“一个房间的地面,差了将近3公分。怎么弄?柜子都装不上去。”
2024年1月18日14:34,名称为“某甲公司定制家具某乙公司群”的微信群显示,某甲公司员工发送“***,我最后说一次,有什么问题,有任何问题,你们之间的问题你们之间沟通解决,想办法怎么把事情做好,不用找各种理由,每天一有问题就会找各种理由出来,咱们速度把这个事儿做完不行吗?你们说最晚15号做完,今天18号了,现场什么样子,你看到了吧,我很早就和你沟通过,咱们把事做好的前提下保证进度,结果呢,进度没有不说,现在做完的事儿是什么事,另外现在压根连人都没有,昨天你们还说安排售后,人呢?所以说,我就说一点,速度做完做好什么事儿也没有”,罗某回复“我说的是安装好,你们去验收,发现问题,我们再去做售后处理。”某甲公司员工回复“什么时候能安装好”,罗某回复“我落实一下。”2024年1月18日14:56,罗某发送“刚刚沟通打电话了,明天安装好,叫我约你后天早上去一起验收”,某甲公司员工回复“好的***,明天所有的东西都安装好是哇?后天早上几点验收”,罗某回复“约后天10点-11点之间可以?”,某甲公司员工回复“九点吧”。2024年1月20日08:50,某甲公司员工发送“***,可以验收了吗?”,罗某回复“我在跟师傅打电话,我叫他跟你对接一下”。
2024年1月24日16:47,某甲公司员工将“206家具存在问题汇总2024.1.24”的文件发送到名称为“某甲公司定制家具某乙公司群”。
根据上述双方微信交流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分别于2024年1月8日和同年1月15日将定制家具拉到交货地点,2024年1月20日安装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所签订的《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并未发现该合同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图纸是经过一次确认还是两次确认?二、对案涉合同中的“交货”如何理解?某乙公司是否完成交货?某甲公司依据合同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应否得到支持?三、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赔偿人工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理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均认可案涉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但双方对案涉图纸经过几次确认存在争议。某乙公司辩称案涉图纸经过两次确认,第一次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第二次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关于案涉图纸确认进行过多次沟通,总体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后双方对图纸进行部分修改,修改后图纸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故案涉图纸经过两次确认,第一次确认系对总体图纸进行确认,第二次确认系对图纸进行部分修改后的确认,因第二次确认是对图纸进行小范围修改,故第二次图纸确认时间不影响案涉合同约定“交货”期限的起算时间点。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甲公司认为案涉合同中的“交货”应理解为确认图纸后20天内完成家具成果的安装交付并验收合格。某乙公司认为案涉合同中的“交货”应理解为交付产品,20天为产品生产工期,并不包括发货及安装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结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标的为生产和安装,同时合同价款也包含安装费,故案涉合同中的“交货”应当解释为完成家具加工并安装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结合合同中关于“货物验收及期限”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验收仅从“货物验收”、“数量及尺寸验收”、“品质验收”方面进行约定,关于货物的质量进行了单独约定。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完成安装后,虽未签字确认,也没有向某乙公司提出异议,虽然安装后存在许多瑕疵,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安装存在瑕疵,并不影响某甲公司的使用。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案涉产品于2024年1月20日完成安装交付,某甲公司在案涉产品安装交付后提出的问题属于安装质量瑕疵。
案涉合同约定“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的2%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全部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反映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及目的,在受损害方损失未得到完全弥补时,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本院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明案涉产品在安装交付后,存在安装质量瑕疵,未达到案涉合同约定及图纸要求,给某甲公司造成了对所定作的家具因安装质量瑕疵需要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而支出必要费用的损失,该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救济,本案中某甲公司提出要求某乙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及图纸要求对存在的安装问题继续履行安装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某乙公司在2024年1月20日完成安装交付,逾期交货未超过15天,某甲公司依据案涉合同9.1条约定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某甲公司应提交产生误工损失相关证据,如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某甲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赔偿人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照问题清单(详见附表),按照《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购销合同》约定及其附件图纸要求对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安装义务;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9.76元(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209.76元),由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4.88元,由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负担60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表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判后释明】您在收到本院民事判决书后,可以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事项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申请释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裁判生效时间】您在收到本院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收款人:/收款账户:/开户行:/),也可联系承办法官履行(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方式:XXX)。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或者与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联系方式:XXX),并将交纳情况反馈与承办法官。败诉方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