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9527号
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增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3号,2中山市小榄镇镇南路安兆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978582P。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542305。
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11号桃园商业大厦6层C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K2HX5。
法定代表人:赵东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系公司员工。
被告:朔州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辽北路与长宁街交叉路口往南300米(朔州市科学技术馆西观致4S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2MA0LAGJ21R。
法定代表人:卢圣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
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朔州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庭审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二、准许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4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1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周相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