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3945号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90-8号D105-205。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经济开发区朐凤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立。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明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