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6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欧洲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87554523W。
负责人:张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方兴大道交口滨湖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5998H。
法定代表人:康瑞卿,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京商商贸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8MXXD。
负责人:张新祥,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学开,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庆路与响山路交叉口香山庭院**-1-301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朱庆锋,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商业****1340100697393552A。
法定代表人:陈宗付,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简称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诚和物业公司)、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京商商贸城第一分公司(简称诚和物业京商商贸城分公司)、陆学开、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友安消防公司)、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安信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对案涉商铺进行消防改造施工,2016年12月26日,工程经诚和物业京商商贸城分公司验收合格,业主***对此予以认可,至2018年4月22日发现管道缺失时,已隔一年半之久,原审仍判决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承担35%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经原审法院现场勘查,同样缺失直管的二楼的空调机位墙体在消防施工时未拆除,对二楼位于空调机位墙体内侧的直管客观上无法验收,一楼构造与二楼相同,故工程虽经诚和物业京商商贸城分公司验收合格,但不能证明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铺设了直管。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安装了直管,原判酌定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承担3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友安消防舒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