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福泰来乳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47号
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瑶岭苑2幢504室,实际办公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K幢商业UE234-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
法定代表人:陈宗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林,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原福泰来乳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六路北、经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B875F。
法定代表人:付松,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
法定代表人:马曾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668号民营科技园一园用地内综合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A9N00N。
负责人:赵儒程,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原福泰来乳酸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12元,由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