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汉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传青,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第三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K区UE幢233-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
法定代理人:陈宗付。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钱传青、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献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