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8995号之二
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C区9栋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5790H(1-1)。
法定代表人:党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国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岱岩,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1QQ41D。
负责人:孔华军,经理。
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K幢商业UE234-236室、334-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
法定代表人:陈宗付,总经理。
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0766元,由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褚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