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847号
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
法定代表人:陈宗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林,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卫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创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码:91341103MA2MQP7PX4。
法定代表人:戴立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41888元,减半收取20944元,由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信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乐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