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3454号 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仪邦广场7#楼家具建材区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91285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852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