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30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木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7号院1号楼1层27-24。
法定代表人:张金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金木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名下×××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旸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栗铭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