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24民初559号
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迎政乡八牌村1组260号附162号。
经营者:***。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女,于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用余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四川省石棉县××向阳防洪治理工程,工程地址在石棉县新棉镇向阳社区,被告于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7月10日租赁原告两台机械(分别是小松360挖机、三一365挖机)在此工地使用,总共产生租赁费用338370元,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开具3%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并将票据全部交给被告,被告已支付318370元,剩余20000元被告承诺原告机械全部退场后30个工作日内给原告全部付清。现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在庭前提起主管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途径为向被告所在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租赁机械设备用于大渡河左岸石棉县城区××***治理工程。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发送编号为JXSJ-SM-DDH-012的合同一份,原告经营者***在该合同签字,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签字**。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租赁费120000元、于2022年5月7日支付45000元、于2022年7月29日支付50000元、于2023年1月18日支付30000元、于2023年10月24日支付20000元。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0000元租赁费,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提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应该由南昌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签字**,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被告认为合同实际在履行,有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签字,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未在该合同中签字,但是其向原告支付部分租赁费是实际在履行合同,根据履行治愈规则,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双方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石棉县**工程机械租赁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