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78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西城路581号土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楼**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