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调解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3946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天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一君,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进,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1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委托杭州市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华市金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货款89941.60元及利息损失30058.40元,共计120000元,于2009年10月19日前一次付清。
二、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金华市金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于2009年10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
三、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0元,本院同意减交424.50元,应收1099元,由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