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52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2056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