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13幢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B1JGU5。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1日,此后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2020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上述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6执1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秋明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本间与原本核对无异二О二О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虞含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