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某甲有限公司;宁波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714号 原告:宁波德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309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J3M3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853943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德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2月18日,原告宁波德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由原告宁波德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