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10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沙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南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南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19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2元,减半收取15871元,由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