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6328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代理人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区10栋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33000。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
委托代理人李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保乐,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一、判令支持原告向被告退货的请求;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人民币225,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被告购买了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厂牌型号为比亚迪BYD6480STHEV,价格为人民币225,000元,车牌号码为粤BF53190。被告随车交付给原告的《比亚迪汽车新能源三包凭证及保养服务手册》载明,包修期为6年或15万公里,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均自经销商开具构成发票之日起计算,以先到者为准。被告于原告购车当日即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8年6月25日,原告的丈夫黄鹏将涉案车辆送至深圳市龙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比亚迪汽车授权的经销商及维修商,以下简称龙南公司)维修,结算单显示行驶总里程为30448公里,送修问题为行驶时踩油门转速提不上速度。此次维修龙南公司免费更换了变速器总成。2018年9月26日,黄鹏将涉案车辆送至龙南公司维修,车辆环检问诊单显示行驶总里程为44444公里,顾客描述为:1、检查处理发动机变速器有漏油情况,2、打方向有异响,但诊断结果处系空白的。原告称此次维修仅进行了漏油清洗,但并未提交相应的维修单。2019年2月28日,黄鹏将涉案车辆送至龙南公司维修,结算单显示行驶总里程为76280公里,送修问题为更换气缸盖垫片。此次维修龙南公司免费更换了气缸盖垫片。2019年4月10日,黄鹏将涉案车辆送至龙南公司维修,结算单显示行驶总里程为83415公里,送修问题为检查发动机噪音大,检查怠速太低,踩刹车容易熄火,起步怠速也低,检查左后胎压异常,检查纯电发电时异响。此次维修龙南公司免费更换了离合器。2019年4月22日,黄鹏将涉案车辆送至龙南公司维修,结算单显示行驶总里程为83593公里,送修问题为:检查转速这么高车速上不去,再加油转速到两千多反而车速会降下来,发动机声音还是很大,纯电模式声音也大,检查动力总成拉缸悬置支座总成开裂。此次维修,龙南公司免费更换了变速器和动力总成拉缸悬置支座总成、电液控制模块总成,并加装了缓冲器柱塞。2019年10月26日,黄鹏将涉案车辆送至龙南公司维修,结算单显示行驶总里程为117705公里,送修问题为检查怠速转速高,抖动,提速没力,噪音大,此次维修龙南公司免费更换了T75变速器分总成。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系对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即涉案车辆的质量存在纠纷,但是被告所销售的车辆并未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损失并不包括双方有争议的销售产品。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提交的结算单、问诊单显示原告的车辆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有过多次维修,并更换了两次变速器。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虽然涉案车辆已更换了三次变速器,但在第二次更换变速器时,车辆的行驶总里程已达到83593公里,已经超出了涉案车辆的三包期限,即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原告所述的维修情况并不符合上述退货规定,且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不能达到退货并退还车款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车退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审判员 杨 佳 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美 乔
书记员 朱淑贤(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