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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绿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9589号
原告:苏州绿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533号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2821723。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佩楹,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区10栋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33000。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
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04008Y。
法定代表人:何志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绿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绿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绿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绿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18元,减半收取1085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21718元,本院将原告多预缴的1085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 美 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