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88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深圳市德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港莲路13号港莲村317栋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28B3E。
法定代表人:刘芳好,执行董事。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承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金环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区10栋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33000。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吉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嘉进隆汽车城E区01B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GRF13。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金致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大道以北双界河以东嘉进隆前海汽车城E01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30947J。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荣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嘉进隆汽车城E区01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98645D。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浩铭,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德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金环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吉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金致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荣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浩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金环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吉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金致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荣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浩铭、***价值人民币456.62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