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3627号 原告: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赵环路28号3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现原告申请疫情管控期间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