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3627号
原告: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赵环路28号3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禾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现原告申请疫情管控期间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