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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悦馨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南锦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503民初619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某,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浙江湖州南浔区、1801室和2004室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萧某储出【2016】24号地块1、3号楼及相应地库总承包项目(即杭州萧山某时代项目)质保金3721987元,经各方协商一致,由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以位于浙江湖州南浔区、1801室和2004室抵偿前述3721987元工程质保金,并约定原告可以在2023年12月前进行一次更名,否则,则需在2023年12月后将前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书面辩称,案涉3套房屋至今未能成功办理是因为双方签署合同之后房屋监管政策变更,房管部门要求买受人也就是原告将房屋总价的15%作为首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但原告一直未存入15%首付款导致房屋未能办理网签备案。被告至今未收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涉案房屋的对价款,且双方之间无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丙公司(甲方)、某乙公司(乙方)、某甲公司(丙方)三方达成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1项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9200万元。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南浔区。丙方所购该房屋总价款为3754865元。2022年12月31日前丙方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3721987元,2022年12月31日前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32878元。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上述3721987元,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从甲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数额,支付给乙方作为购房款……除该笔抵扣款项外,丙方剩余的工程款、甲方仍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直接向丙方支付”。 2022年11月30日,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已到期的质保金预计3721987.35元,由某乙公司名下的湖州市南浔君启住宅抵偿,案涉房产在与某丙公司达成一致后工抵流程及协议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上述款项未能按期支付或未按时完成抵房协议的,某乙公司需预留不小于等额质保金金额的房屋用于某甲公司的工抵使用直至上述款项结清或完成工抵协议签订,如未预留或者预留不足的,某乙公司按照成某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违约金,并在未预留或不足部分所涉金额范围内,对某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退还的质保金、其他可能款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12月19日,案外人某某甲公司依据协议书向某乙公司支付了32878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及支付凭证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抵房协议》合法有效,且各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对抵房协议的合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各方之间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目的为以房抵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除支付32878元之外并不需要再支付额外购房款给被告某乙公司,且原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被告某乙公司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包括过户登记过程中可能需要的网签备案手续。另在办理网签备案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使涉案房屋符合办理网签备案需要的条件。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湖州市南浔区、1801室、2004室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过户登记过程中可能需要的网签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0元,由被告湖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