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破申39号
申请人: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1幢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杭州清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道天鹤路与***交叉口**75号房屋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天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清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天公司以被申请人清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执行转破产审查材料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破产法庭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破产法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转破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之规定,回函指令本院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清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清圆公司仍在经营,进入破产程序不利于业务开展,也不利于清偿债务,不同意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清圆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地为杭州市上城区***道天鹤路与***交叉口**75号房屋1号楼。根据本院执行局移交的材料,被申请人清圆公司目前涉及1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同时,被申请人清圆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清圆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清圆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清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一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