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30号
原告:杭州义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义蓬建材市场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KXGY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1幢6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826422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义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2月23日,原告杭州义翔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义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义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杭州义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