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万事利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826422XC。

法定代表人:杨天发。

原审被告:杭州清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天鹤路与龙鹤路交叉口龙居**房屋**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E97H6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天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清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4民初8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且清圆公司与杭天公司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杭天公司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形式审查。本案起诉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的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案涉房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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