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796号
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塘村李家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8793736A。
法定代表人:厉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万事利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826422XC。
法定代表人:杨天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 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启祥
书 记 员 邵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