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8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圣堂大街14号B座三层3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815520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关边村***地段综合楼三楼I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P75U6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咨询费42981.3元,及以42981.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违约金10000**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945.48元(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7.48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另案中首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盐步城区路段1号土地的使用权,目前正在(2022)粤0605执24458号案评估中,待处置完毕后再对执行得款统一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