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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878号 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5月7日受理。2025年7月21日,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