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878号
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5月7日受理。2025年7月21日,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昆明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