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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28530号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7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7714.94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为7714.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消防办证手续委托原告办理,工程款共130000元。2018年9月14日,被告支付了60000元的预付款,原告便依约开展工作,在原告办理成《消防审核意见书》及《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把复印件传给被告后,被告未能按协议向原告支付尾款70000元。经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6日,佛山某某检测维保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2021年3月5日,该公司变更为原告某某公司。2002年,被告某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 2018年9月12日,佛山某某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街道**村**工业园及工业区5座5301-5304的装修工程(约2000平方米)消防办证手续交由乙方办理,费用为130000元(含税),乙方负责办理最终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乙方就消防办证手续如未能通过,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甲方的费用。办证费用分三次支付:甲方在协议签订后2天内支付60000元给乙方;乙方将《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给甲方后2天内,甲方支付办证费用50000元给乙方;乙方办理完整个消防手续并取得《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甲方支付办证费尾款20000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当天将《消防审核意见书》及《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移交给甲方。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书》的甲方位置签名。 2018年9月14日,被告某某公司向佛山某某检测维保有限公司银行转账60000元(备注服务费)。 2021年9月13日,原告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员工***,并微信“老板,你好,贵单位装修场所的审查意见已审批”、“等做好资料,申报验收”,该员工回复“好的”。2022年1月7日,原告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微信发送给被告员工***,该员工回复于次日回复“收到”。 庭审中,原告某某公司陈述:主要是办理消防办证相关手续,(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祠前工业区2座)2-105是被告的办公地址,合同上的地址实际上是工程地址。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协议,被告某某公司应在原告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天内支付50000元,应在原告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付清尾款20000元。现原告已经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了上述材料,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款项70000元,但被告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公司付清服务费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1742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