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西桂平市江口镇,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5)赣068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