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市某某物资销售部与某某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7101民初218号 原告:鹰潭市某某物资销售部,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经营者:***,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鹰潭市某某物资销售部与被告某某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2025年9月16日,原告鹰潭市某某物资销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鹰潭市某某物资销售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995.5元,由原告鹰潭市某某物资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