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89号 原告: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182号创汇商务中心G-51地块S4栋9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9.94元,减半收取计6064.97元,由原告湖南顺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