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民初428号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873Q,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户籍地广西桂平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项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