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焊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236号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33346769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815104.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溪桥梁厂)因重组,重组后的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公司(即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2申注销。因京唐铁路五标项日贵溪桥梁厂需要采则钢筋网、筋货物,原告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1份《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DZLC-2020C005,合同数量暂估3271吨(最终以实际采购结算为准),双方就货物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作了确的约定。《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因贵溪桥梁厂重组,贵溪桥梁厂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二十 -2- 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即被告),2021年6月初,贵溪桥厂、原告、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三方同意将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DZLC-2(20-C-005)贵溪桥梁厂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付了3403.036吨货物,货物价值21915104.81元;截止到2021年10月28日,被告仅支付了1110万元货款,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0815104.81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按期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院,请求依法审理,**判决。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经查阅与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后发现,《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正义的解决条款明确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项第七条规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而本案原告供应的货物系用于铁路项目,故本案属于“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涉及京唐铁路五标项目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 -3- 辖。因此,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91元,退还原告北京**焊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