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7086号
原告:北京鑫山钢筋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榆林庄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299219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鑫山钢筋钢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鑫山钢筋钢网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14日,原告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签订《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BDZLC-2020-C-004。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供货,期间因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2021年6月22日登记注销)重组,故原告、被告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被告受让。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供货,经合同双方结算,累计被告应支付货款8739819.72元,原告已经足额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桥梁厂有限公司支付)已支付货款665万元,尚欠货款2089819.72元,且被告历次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被告拖欠货款行为原告曾多次致电或派员催促被告,原告通过工信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后,被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原告作出承诺于2022年7月21日、8月21日分两次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89819.7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8435.22元(截止至2022年10月8日);3、判令被告以2089819.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贵溪桥梁厂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筋焊网、钢筋采购合同》涉及京唐铁路五标项目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