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387号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8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1元,减半收取计3590.5元,由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