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星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民初414号
原告:河北星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925608804,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兴旺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星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河北星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星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58元,减半收取计4029元,由原告河北星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