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制梁场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60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制梁场,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EWBH5G。
法定代表人:杨旭超。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潢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制梁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