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34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610504M,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龙港路黄北村6号。
法定代表人:王付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锦,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海波,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2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市时利合工贸有限公司;反诉费减半收取计63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湖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