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驰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驰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8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8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驰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号院7幢1单元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驰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计1523元,由原告汝州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成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