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1民初1207号
原告:青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5层68-2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海北州门源县天一锦绣城小区4号楼旁。
业主代表:周某某,系业主委员会代表。
原告青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22500元余款;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9月1日商定,原告从被告处承接门源县天一锦绣城小区消防设施维保项目,合同价款45000元。双方经过协商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费用的50%,即人民币22500。剩余费用的50%,即人民币225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合同服务期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完成全部服务并告知被告,被告延期支付材料款及部分人员工资225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转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余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天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未经过备案登记,经向相关部门核实,“天一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也未经过备案登记程序,现无证据证实天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系经合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未经合法成立,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25元退回青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