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8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4118号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长八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吟白路**研创大厦**207。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新村委)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新村委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联新村委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新村委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