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9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5319号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尚书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吟白路**研创大厦**20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桥村委)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桥村委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铁塔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桥村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