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5669号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05A80540279R,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虞路与新羊大道交界往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21281931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1楼20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向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民委员会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