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4556号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花园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楼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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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