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885号
原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谢某于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鹏